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风险分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 (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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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