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风险分类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二)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三)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二)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三)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