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风险分类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二)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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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