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风险分类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二)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二)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