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