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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