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