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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