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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