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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