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