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