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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