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