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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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