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