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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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