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