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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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