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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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