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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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