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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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