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执业管理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