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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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