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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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