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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