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率。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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