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用文秘、财务、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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