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决定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惩; (六)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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