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工作制度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