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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