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选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产生。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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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