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工作制度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选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产生。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