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执业管理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