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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