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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