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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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