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执业管理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