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6年4月3日公布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65号)同时废止。

文档附件:

附件1: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

附件2: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