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6年4月3日公布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65号)同时废止。
文档附件:
附件1: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
附件2: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6年4月3日公布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65号)同时废止。
文档附件:
附件1: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
附件2: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