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代表机构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