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代表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代表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移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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