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