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或者代表、办公地址变更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或者代表、办公地址变更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