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或者代表、办公地址变更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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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