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未取得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