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应当对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所需文件和材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