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对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所需文件和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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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