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书或者通知书应当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其他申请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经申请人核对无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书或者通知书应当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其他申请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经申请人核对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