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二十条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第二十条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与其工商登记证名称一致。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