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民航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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