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十八条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第十八条民航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