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9号)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申请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延期的,代表机构应当在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四十五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申请材料:
(一)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
2.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4.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二)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暂停或者终止航线经营后,需继续保留代表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并对保留代表机构的理由予以充分说明;
2.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3.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三)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
2.所在国的有关当局与民航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3.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4.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