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某一受惠国的,该成套货物即为原产于该受惠国;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该受惠国,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比例未超过该成套货物价格15%的,该成套货物仍应当视为原产于该受惠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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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