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受惠国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受惠国的原产货物或者材料。 受惠国是特定区域性集团成员国的,该集团内其他受惠国的原产货物或者材料在该受惠国用于生产另一货物时,所使用的其他受惠国的原产货物或者材料可以视为该受惠国的原产货物或者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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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