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受惠国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该受惠国从本条第(一)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该受惠国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在该受惠国狩猎或者捕捞获得的货物; (五)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且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该受惠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以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的境外水域得到的鱼类、甲壳类动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 (六)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且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五)项所列货物获得的货物; (七)在该受惠国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以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或者从该受惠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以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采的境外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 (八)在该受惠国消费过程中产生并且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该受惠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在该受惠国加工所得的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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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