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7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10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附件: 1.原产地证书.doc 2.原产地声明.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doc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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