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受惠国,是指与中国签有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换文的国家或者地区; 材料,是指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货物,包括任何组件、零件、部件、成分或者原材料; 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生产,是指货物获得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提取、采摘、采集、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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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