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口货物收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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