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称受惠国)进口并且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的原产地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