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称受惠国)进口并且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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