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有效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受惠国政府指定的签证机构在货物不晚于出口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 (三)符合与受惠国通知中国海关的签证机构印章样本,以及海关或者口岸主管部门印章和签名相符等安全要求;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五)具有不重复的有效原产地证书编号; (六)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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